既因认罪认罚“从宽”又因出尔反尔“加重” 宿迁一案例被评全省典型案例

13.04.2023  10:20

  既想认罪认罚获取量刑“福利”,又妄图“利用上诉不加刑”,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宿迁市中级法院采纳宿迁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加重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该案近日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典型案例。

  2003年至2018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某集团资金挪至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并采取指使涂改票据、虚假借据冲账、违规分红、虚报个人支出等侵吞方式,将该集团所属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宿豫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及一审过程中,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宿豫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退赔及挽回损失等情节,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1年1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可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并采纳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反正上诉不加刑,那我再试试看,说不定还能再轻判。”在解释自己反悔原因时,张某这样对检察官说。

  2021年1月29日,张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同年2月1日,宿豫区检察院重新核查了被告人张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情况,确认张某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其认罪认罚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次日,承办检察官对张某释法说理,明确告知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在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应当受具结书内容的约束并配合推动履行,若无正当理由上诉,便将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被告人张某坚持上诉,因故意违背具结承诺,其适用认罪认罚条件已不再具备,同年2月4日,宿豫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并建议依法加重被告人张某的刑罚。2021年7月,宿迁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抗诉意见。

  2022年1月5日,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支持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被告人张某的主刑刑期七年六个月加重为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