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感情有隙女方不愿结婚 男方起诉要求退还11万元礼金

26.10.2015  09:18

案情: 婚约已毁男方索礼金

 

一对情侣订婚时,男方给付了各项彩礼11万余元,半年后,双方感情有了些问题,女方迟迟不愿去领证,男方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这些礼金。近日,法院开庭审理,经调解最终女方同意退还部分彩礼。

 

原告汤某和被告周某原来是情侣关系,2014年6月,双方感情进展顺利,开始谈婚论嫁,就按照习俗订婚。

 

在订婚期间,汤某家给付周某家彩礼38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二根、黄金手镯一个、铂金钻戒一枚,价值10500元的香烟、糖,价值10600元的礼包,开门钱8800元,进门钱1600元等,这些彩礼加起来合计112263元。

 

2014年11月份起,汤某和周某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周某迟迟不同意至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这份婚约面临解约。

 

2015年8月18日,汤某家一怒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家返还上述彩礼及礼金。

 

评析:

 

婚约非儿戏,悔婚得返礼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的增加,男女双方因解除婚约后,要求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婚姻更似契约,恋爱就是合同谈判,婚约就是口头协议,彩礼就是支付的定金,登记就是合同的签订。因此一方若违反口头协议(婚约),拒不签订合同(登记),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彩礼)。

 

也就是说,汤某家在订婚中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行为,而是附加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的条件。若将来这一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若将来该条件未成就,那么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财产理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调解:

 

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既然彩礼要返还,那么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按照怎样的比例返还?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条解释规定了彩礼的法定返还情形,但没有明确婚约解除后哪些彩礼需要返还,由于各地风俗迥异、个案的差异、法官认识的分歧等,对于返还的数额、种类、幅度等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法官认为,对于个案而言,只要是法院查明的、一般民众所认可的,即属于彩礼的范畴,另外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确定返还的比例。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经调解,被告周某同意返还原告汤某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二根、黄金手镯一个、铂金钻戒一枚,并返还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