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仿制警服冒充法院人员 南通男子诈骗获刑八个月

06.05.2016  12:32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李志华通讯员芦霞)日前,南通市海安法院就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案件进行了审理,有趣的是,被告人程强为诈骗而假冒的身份正是海安法院的工作人员。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程强犯招摇撞骗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5年7月,被告人程强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于燕。聊天中,于燕表示自己丈夫常年在外打工,自己照看孩子没有工作。于是程立马提出自己在法院工作,可以帮于燕找个工作。

  几天后,于燕请程强吃饭。程强身着不久前购买的仿制警察制服赴约,看到穿警服的程强后于燕对他的身份和能力深信不疑。2015年8月,于燕突然收到程强微信,问她能否帮个小忙,一个朋友急需点钱周转,自己前几天刚买了理财手头不凑巧。于燕立即翻箱倒柜,找出丈夫留给自己家用和儿子找工作的25000元交给了程强。随后于燕等了一个月也没有接到程强发来的微信,忍不住一打电话,发现程强手机已经关机,这时于燕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2015年10月于燕向南通市海安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经侦查发现程强有重大嫌疑,并于2016年1月13日将其抓获。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坦言所骗钱款已用于挥霍和个人消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仿制执勤警服上衣两件、警用胸章一个、警号一个、警用作训帽一顶。案发后,程强赔偿了被害人于燕的全部损失,得到了于燕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程强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强没有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孙洁说,招摇撞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首先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是财产权,因此招摇撞骗罪比诈骗罪危害更大。本案中,被告人程强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威信,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法院正常活动的不信任,综合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