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人利用孕妇身份实施犯罪!

13.10.2015  12:57

   盗窃+怀孕=免于坐牢?

  河南籍女子汪京、四川籍女子王玲,利用自己怀孕的特殊身份,流窜多地盗窃奶粉,价值八千余元,10月8日,经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汪京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其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合并执行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王玲有期徒刑七个月,。 

  初尝孕妇身份不会坐牢甜头 萌生利用怀孕作案想法 

  事情要从2015年2月份说起,泰州市高港区大润发超市理货员在结束一天的工作后整理货架,发现货架上罐装奶粉少了10桶,但是当天并没有销售记录。理货员很快又在旁边的饼干货架上,发现了原本应该在奶粉桶上的防盗磁扣,超市工作人员立刻报了案。通过调取超市监控录像,警方发现了3名女性涉嫌盗窃,其中2名还是孕妇。经过排查,汪京、王玲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讯问,汪京、王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人在怀孕之初,就相约通过盗窃超市奶粉的方式“赚钱”。汪京听老乡说,怀孕期间盗窃不会被抓去坐牢。此前她曾两次盗窃奶粉被判处刑罚,但均因判处时处于哺乳期而予以监外执行。由此,她尝到了甜头,遂约王玲等人,利用幼童掩护,流串多地超市实施盗窃,为了便于销售,他们主要盗窃奶粉变卖。 

  她们的作案方式很简单,每次由一名同伙(未到案)带领自己尚未满周岁的幼童进入超市,假装购买奶粉、吸引导购员的注意,其他同伙互相掩护,伺机偷走奶粉,然后去掉奶粉上的磁扣,将奶粉带出超市。得手后,就近寻找医院,以低于市场价格每罐100元出售。 

  汪京、王玲到案后,考虑到两人怀孕,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4月3日、4月4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怀孕,其实为了逃避“坐牢” 

  8月2日,该案移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张娜也疑虑,两名被告人都是孕妇,是否是因为家庭条件困难,要给肚子里的孩子“准备”喂哺的奶粉。但讯问后发现,王玲虽然是第一次怀孕,汪京已是第二次怀孕,二人对盗窃奶粉一事均不陌生。在被问及为什么盗窃奶粉的时候,均回答奶粉好卖,得钱快,而且两人几乎是异口同声,孕妇盗窃即使被抓住了,也不用坐牢。 

  8月28日,高港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汪京、王玲起诉至高港区法院。9月28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汪京、王玲伙同他人,在泰州市高港区大润发超市、苏州吴江欧尚超市婴知岛等地,乘隙窃得店内奶粉共25罐,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8330元。且两名被告人均系多次作案、流窜作案,被告人汪京系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 

  怀孕,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 

  据了解,全国各地已经多起孕妇盗窃案件,有的甚至成立了“专业的”孕妇盗窃集团,团伙作案,让很多商场、超市防不胜防。 

  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今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身份,刻意规避收监案件。 

  据泰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钱峻介绍,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若恶意规避刑罚执行而故意连续怀孕,应当不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通过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 

  对此,检察官呼吁:一是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二是密切部门协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监管场所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准确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动态。在女罪犯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予以收监执行。同时,检察官提醒各经营场所,在对怀孕妇女这一特殊人群提供便利和照顾的同时,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受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