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法解释: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02.11.2014  13:56

龙虎网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表决通过反间谍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民法婚姻法

这三种情况下可不随父母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此次法律解释意在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还规定,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行政诉讼法

24年来首次大修扩大受案范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拒不出庭的行为,法院可“昭告天下”并建议给予处分。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其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问题,对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判决形式等十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被处分

针对现实审理中,出现的“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况,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为了规范上述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予以公告,并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指定法院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上海将针对行政类的案件专设行政法院的相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根据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这次诉讼法的规定,要指定一些法院来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江必新透露,将利用原来铁路法院这样一个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放到这些法院来审理。“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能有其他一些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现在也正处在试点阶段。”江必新表示,根据中政委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要选择几个这样的法院来进行挂牌,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而不是专门只审理行政案件。

江必新称,这个法院不属于专门法院系列,因为它除了审理行政案件以外,还审理某些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它又不是完全的一个普通法院,它整体上是属于普通法院系列,但又有一些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划的一个普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