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文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进一步化解医患纠纷

03.12.2014  00:58
 

近日,省卫计委、司法厅、财政厅、物价局、江苏保监局、省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保障服务能力。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计生、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到2015年底前,全省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要达到100%;非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到50%。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原则上,每个县(市)以及按照县(市)运作的区都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医疗机构较少的区,可以不单独设立,由医疗机构集中的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医疗纠纷;鼓励省辖市集中设立覆盖主城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集约式调解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营造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外部环境,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作用。  

通知》要求,积极推动保险理赔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建立医疗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医疗责任险的承保机构要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理赔工作联系点,指派人员根据医疗纠纷的调解情况,及时跟进,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要把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保险理赔促进医疗纠纷化解的积极作用。

 


编校:邵建新
来源:厅基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