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体制

03.06.2015  17:19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市疫控中心根据2015年全省疫苗管理政策调整的要求,结合泰州市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对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了调整,并提请各地讨论修订后,形成正式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的通知》下发给各地执行。
        此次调整的重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选苗定苗制度。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疫苗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第一、服务为上”的原则,采取比选的方式在全省统一政府采购中标的企业中确定疫苗供应商、品种和数量。比选由市(区)农业部门组织,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办,邀请市(区)农业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成立比选评审小组,比选评审小组必须有4名以上养殖企业代表和市(区)专业技术人员。比选内容包括价格、质量、效果和服务:价格以省统一招标确定的单价为准;质量与统一招标确定的要求一致;效果参考本地区日常和集中免疫抗体监测的结果;服务以满足统一招标的要求为基础,可根据本地区用户的需求提出具体要求和细化服务项目。为便于企业供苗和开展售后服务,要合理确定每个品种的疫苗供应企业家数。二是落实了疫苗质量评价与副反应处置制度。通知要求各地要重点结合春秋两防检查,开展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苗定量的重要依据。在没有进行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的情况下,各地不得为供货企业提供疫苗效果等证明材料。要严格落实中标供货企业免疫应激副反应赔偿制度,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免疫应激副反应认定和补偿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免疫应激副反应赔偿事宜,并建立疫苗供应企业“黑名单”制度。三是调整了疫苗款支付方式。根据省、市农委和财政部门通知要求,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自2015年起一季度各地所购疫苗经费支付方式作如下调整:省级补贴经费部分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和中央财政补贴一起,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省以下财政补贴经费由泰州市本级和市(区)级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实际用苗情况,泰州市及时将本级财政补贴部分拨付给各区,由各市(区)结合省、市财政和农委有关文件要求,将所购苗款一并支付供应商。疫苗货款按季度进行结算,苗款应于省农委和财政厅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通知还重新制定了疫苗申报、验收、入库、出库、库存、报损、废苗瓶回收等相关管理表格,以便于基层防疫机构人员记录、核查。特别是设计了使用后的疫苗空瓶回收记录,从而更加严格核查疫苗使用数量,杜绝疫苗浪费,提高疫苗使用率和防疫效果,也确保能将废弃疫苗瓶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得随意丢弃,防止病原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