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部门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

16.11.2015  13:3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旨在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
  此次《通知》所指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及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通知》还对一些特别事项处理作出规定。如,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此外,《通知》对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也分别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