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行车上路车身不得有污迹泥土 污染路面将受罚

26.11.201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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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汇点讯  开着车漆脱落的破车灰溜溜的上路?涂上炫目的色彩和文字做移动广告牌?轮胎带着泥土污迹雄赳赳的“压马路”?……今后,不够干净清爽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啦!近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决定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作出一系列修改,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道路上机动车的车容车貌列出了若干条“硬杠杠”,不仅如此,修改部分还对给机动车的清洗单位作出相应的规范,今后要给机动车“洗刷刷”也要按照规定“一尘不染”,连车玻璃都在“考评范围内”。

   在路上”车不能有明显污迹、泥土

  记者注意到,在《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修改稿中,最亮眼的要数增加了一条“清洁条款”。以往,看到车轱辘上裹着厚厚的泥疙瘩,车身上大磨小蹭像打了补丁一样的车在街上照开不误,但新增第二十四条条款规定一出来,这种“潇洒”可能要就此打住。

  该条款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有碍市容观瞻;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影响市容;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车漆脱落,外观破损,有碍市容观瞻;擅自将车身改为广告设施发布广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影响市容的其他情形。

  可能担心前两个条件有异议,该条款的最后一项还特别注明该条款的前两项规定的情形,在雨、雪气候下或者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污染路面、车身打小广告罚款没商量

  如果开着污损的机动车上路后果会不会很严重,修改稿告诉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容车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污渍明显可见和外观损坏严重的机动车。

  违反第二十四条前两项规定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洗车辆,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查处。如擅自将车身改为广告设施发布广告,则由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告管理相关规定查处。

  车漆脱落,外观破损,有碍市容观瞻;擅自将车身改为广告设施发布广告,以上这两条,一旦违反,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洗刷刷”也有了“规定动作

  除了对机动车“外貌”要求考究,在修改稿中,还对机动车“洗成啥样”立下标准。“经清洗后的机动车车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灰尘;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洁净。

  不仅如此,新修改规定还对对机动车清洗单位也立下“规矩”,严打“挂羊头卖狗肉”不符合服务要求和场地达不到规范的清洗单位“自吹自擂”。

  比如修改后规定:“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而专业清洗单位、机动车清洗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将记入其信用信息系统。

  交汇点记者  周晶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