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江都检察出台《规定》联合司法部门打击虚假诉讼
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牵头主导下,江都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本地区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
《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等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参考了省院出台的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而制定。制定期间充分征询了公安、法院、司法局的意见,其间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统一的意见。《规定》共六章、二十二个条文,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吸收了法律、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如在虚假诉讼的定义部分,一方面吸收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定义,另一方面又融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使得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更加完整和准确。在法律责任方面,充分吸收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虚假诉讼罪的内容。在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方面,《规定》吸收了最高院的最新意见,要求当事人本人及证人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或宣誓。
二是加强了四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了工作机制。《规定》要求各机关对于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对于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书面通报或者处理建议。《规定》还对各单位之间相互借调、复制案件卷宗、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面对法院案多人少、防范虚假诉讼任务过重的现实,《规定》中还明确规定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案件审查。
三是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比如在法律责任方面除了加大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外,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规定》还要求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
下一步,江都区院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内容,深入挖掘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将江都区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推上新的台阶。(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