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公务用车应选国产 超标配车或被降级

13.12.2014  13:47

  今后,江苏的公务用车将选用国产汽车。1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严重违反的,将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据悉,这一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要全部“”出来。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今后政府部门能买什么样的公车,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即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非工作期间回单位停放制度。

  办法还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具体来说,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办公用房的装修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

  6种情形或将被降级或撤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具体如下: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记者 鹿伟)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钟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