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防雷安全工作

26.11.2015  16:34

  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防雷安全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9号),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防雷安全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通知指出,要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御设施建设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通知明确,要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负责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制定防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气象局进行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处理。气象部门负责建立雷电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及时预报和发布雷电灾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通知还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和旅游等部门在防雷安全监管方面提出责任要求。
  通知同时指出,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气象和安监部门要制定防雷安全检查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履行防雷安全责任,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全面自查工作,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要全面检查防雷事故易发单位和区域,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港口码头、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旅游景点、学校、车站、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和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设施,要进行重点检查。气象和安监部门要进行防雷安全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同时加大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雷灾是天灾、发生概率小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扎实做好防雷安全各项工作,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防雷安全和科普宣传,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