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禁裸官担任领导职务 干部提拔前要公开财产

23.10.2014  13:19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腐已经上升到法治层面。继省内多个地市出台预防官员腐败的相关条例后,《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起在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地市出台的条例相比,草案更加严格也更具约束力——不仅明确官员财产公示、“裸官”不得任要职、“带病提拔”干部将倒追责任,还首次明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权力干预人事、司法,不得利用岗位职务谋利,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也不能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盈利”性活动。

  ●重点

   预防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作为一部预防腐败的法规,草案到底应该预防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才是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答案是管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草案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预防腐败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管?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五不得”以杜绝“以权谋私”,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一)干预有关人事安排;(二)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亮点

   领导身边人纳入防腐范围

  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在官员腐败案中越来越多地成为“中间人”,也是最“易腐人群”。如何斩断腐败中的“亲缘关系”链条,也是草案着力想解决的问题。

  除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外,草案还专设一条明确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三不得”——

  (一)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正如之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说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线贯穿了草案始终,草案也着眼于解决广东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官商勾结,裸官,收受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等问题。

  为了加强监督,草案还特别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不廉洁问题,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市民可在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电话:020-37866815

  传真:020-378668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大重点]

   严管“领导身边人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儿媳或女婿均纳入防腐范围,明确“三不得”——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在企业任职高管、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报告财产”再提拔

  拟提任者应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带病晋升”要倒查

  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草案亮点]

   锁紧权力严防贪腐

  为官“五不得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人事安排、司法工作,擅自决定或干预重大工程招标、土地出让、资金使用等。

  公务员不得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服务、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裸官”禁任要职

  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建立外逃预警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

  借钱也要报告

  公务员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的,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任期经济审计

  对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

   既要管住人,也要管住权

   管人

   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草案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六不得”以杜绝“以权谋利”,治理被社会长期诟病的“官商勾结”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四)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五)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官员财产公示,一直被认为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草案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要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

  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对于社会敏感的“裸官”问题,草案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及时报告。

   建立官员外逃预警机制

  贪得够了,一走了之。对于屡见不鲜的贪官外逃,如何预防?草案提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资金转移信息,强化协作,信息共享,形成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是“带病提拔”的,草案规定,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自己不能腐,还要承担全部门单位的防腐任务,工作不力还要被追责。

  草案明确,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应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还应按草案规定,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每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在单位范围内公开。

   公务员向利益方借钱要报告

  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变相收受“红包”,草案明确,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国家工作人员要拒收;未能拒收的,应及时上交。

  草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必须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对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管权

   政府权责清单要公开

  除了管住人,草案还明确了一系列制度,管住权力,杜绝制度漏洞。首先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权责清单,将行政权力内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权力运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职能转变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内容。

  对于重大事项,草案规定应当健全议事与决策规则,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除依法保密的外,有关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为了防止正在推进的行政许可再次成为“变相审批”,草案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依法公开办理结果。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为了压缩“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三公”经费要详细公开

  如何保证财政的钱不被乱花?草案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单位网站或者媒体及时、详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并应细化到末级科目。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应当予以详细说明。

  对花不出去的钱、花得不好的钱,还要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和调整情况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黄丽娜)

   分析

   反腐进入历史性转折点

   依法反腐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十八大以来,被调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已逾50名。当“打老虎拍苍蝇”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新常态之际,一个历史性转折点也由此到来:依法反腐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制条件相对成熟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一科学论断,为新形势下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

  十八大之后一项超过百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反腐监督、住房问题、环境保护等12项群众关切度最高的社会热点问题中,反腐监督受关注度最高。其中,制度反腐、法治反腐被认为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

  专家认为,现阶段我国法治反腐已具备良好条件和现实基础——党心所归,民心所向,法制条件相对成熟。

  福建省纪委原副书记张大共表示,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新兴媒体的兴盛,也为网络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便利,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越来越多的法律被用来约束政府和管理者,规范权力的运行。

   党纪国法良性互动

  对于出现腐败问题的领导干部,先由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做出党纪处分后再移交给司法部门,这是“打虎”“拍蝇”的通行做法。“党纪国法双轨并行、纪检司法良性互动”,是中国特色反腐败斗争,打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专家认为,这一措施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仍将得以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纪检部门、司法机关都需要重新对各自在反腐中的职能做出进一步明确定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按照依法治国理念审视“反腐败”,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含义:一个是反公职人员的职务性违法犯罪,另一个是建设政府的执政伦理与官员的行政伦理。“前者是法治的轨道,后者是德治的轨道,应该双轨并进。

  专家认为,未来进一步完善党纪国法双轨反腐的法治新思维,不是说执政党的纪律部门应置身于反腐之外,而是在法治的原则下进行精细化治理。国家司法机关与党的纪律部门“双轨”并进、分工配合,对党员干部职务违法犯罪和失德失信行为实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法治与德治双轨并重。

   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著名法学专家江平认为,为确保公权力合法运行,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程序规则被破坏,也谈不上实质正义”。而立足于保证政府高效、官员勤政,除厘清政府的责任清单外,还应有配套的监督机制。

  “权力约束、严格问责与透明政治,是澄清吏治的不二良方。”支振锋说,“权力不仅要‘进笼子’,还要‘晒太阳’。

  支振锋说:“要充分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使得官员行动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强化人大的监督和问责职能。通过构建一套高度透明、切实问责、监督制衡的现代治理体系,以严格治吏形成一个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最终实现政治清明、官员清廉。

   中央亮剑整肃“一人当官全家发财

  近日陆续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整改情况通报显示,14个被巡视的对象中有7个地方和单位出现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专家称,从1979至今,共有10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问题,但一直以来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央巡视组聚焦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意味着将干部亲属等“易腐人群”纳入反腐视野。那种“一人当官全家发财”的“亲缘腐败”将难以遁形。

   现状

   干部亲属违规经商较普遍

  近期,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陆续公开巡视整改情况。在14个被巡视省市和单位中,有7个地区、单位存在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个别地方问题突出。

  山东省存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问题”,宁夏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子女及其亲属违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园林绿化等”问题,河南省“市县主要负责人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新疆“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披露,今年以来新疆共立案查处此类案件176件,占15.6%,其中自治区纪委查办的16件违纪案件中,有6件涉及此类问题,占比高达37.5%。广东省纪委通报,今年上半年立案查处的要案有31件是官员利用影响力为亲属、子女谋利,占要案总数的33.3%。

   症结

   现有监督措施难以落实

  那么,子女亲属违规经商与领导干部发生腐败到底有多大关联性?在新疆的专项清理中,近1000条违规的线索目前已经查出输送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线索68件;江西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发现涉及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2000余个,立案查处的已达110余人。数据说明,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与领导干部腐败的“关联度”相当高。

  事实上,干部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是个老问题,规范干部亲属子女经商行为一直是反腐败的“重点地带”。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仅从1979至2011年,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干部亲属官商利益关联内容。

  1985年颁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2001年颁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10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专门对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了规范。

  但为何这么多的法规管不住干部亲属子女伸出的“谋利之手”?南京师范大学政治系教授谢世诚认为,监管边界、标准模糊以及约束机制不细化、缺乏操作性,是造成法规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

   亮剑

   领导身边人进入反腐视野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蔡志强说,此次巡视意味着领导“身边人”等靠近权力的“易腐人群”,已经被纳入反腐视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正在加速落实”。

  “半数被巡视对象暴露出领导干部用权力为亲属、子女谋利的问题,这样的结果令人震惊。”反腐问题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说。

  “中央巡视组将相关问题‘揭开盖子’,表明了中央将坚决查处相关问题的态度。”任建明说:“需要关注的是,领导干部可以用党纪国法来规范,其亲属子女出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在今后进一步明确。

   亲缘腐败的三个类型

  ●山西“房媳”——官商权钱利益互补型

  家庭成员有人当官,有人经商,“权为商开路,商为权巩固”。在山西运城的“房媳”事件中,以“房媳”张彦、公公孙太平为核心的运城孙家是典型的家族内“官商合作”,该家族成员多人在运城市担任公职,分布在公、检、法、纪委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同时家族还经营着物流公司、洗煤厂等企业。

  ●刘铁男父子——借壳捞钱型

  一些干部子女经商办企业并不从事实际业务,其公司只是进行贪污受贿的“”。

  刘铁男与刘德成父子就具有这样的特征。根据检方的起诉书,刘铁男帮助南山集团解决3万吨氧化铝购销合同,南山集团董事长将购销差价中的750万元人民币汇入刘德成控制的公司;刘铁男帮助张爱彬在北京成立广汽丰田汽车销售店,张爱彬将新公司30%股份送给刘德成,之后又用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

  ●官商“窝案”——利益集团交换型

  这种腐败形式一般是领导干部先施惠于下级、商人,再打招呼让其“照顾”自己的亲属,或者官员之间达成某种“默契”,以手中权力为交换砝码,异地“交易”利益互换。中央编译局博士后吴晓林介绍,这种算是家族内“官商结合”的“高级形式”,并且大都是以“窝案”的形式暴露,负面影响也更大。

  另外,领导干部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国际化”趋势明显。江苏一位纪检人员介绍,无锡一位副厅级干部的儿子在香港开公司,形成了“老子在国内给人办事,儿子在境外大肆收钱”的腐败链条,短短几年时间,这个“官二代”在境外收受贿款上千万元。

   十八大后逾18万干部被处分

  10月21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第二天,中央纪检监察网站先后发布三条消息: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喜接受组织调查,湖北省政协原常委、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梅祖恩和湖北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侃被开除党籍。

  这种“一天三人落马”的反腐节奏在“十八大”以来已是常事。过去的八、九月份,中纪委和检察机关先后从国家发改委带走了5名司局级官员。如今,被外界称为“天下第一司”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只剩下一名巡视员和一名副巡视员两名司局级领导。而早在上半年,同处一个院子的国家能源局已有近半业务部门一把手因反腐出现更迭。

  这样刮骨疗伤般罕见举动的背后,是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的高压推进。在不到两年时间的“打虎拍蝇”战役里,超过18万党员干部被处分。而交通、房地产、矿产资源、发改委系统等垄断程度高、权力集中的领域无疑是反腐“重灾区”。

  按照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时间表,我国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众多专家认为,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成为中国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的重要节点,法治反腐将成新常态,以此为支撑的创新驱动发展将有效刺激民间投资潜力和全社会活力。(记者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