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被诉不就近送医致死亡 回应称看百度地图

11.12.2015  11:02

  今年7月,市民朱某某驾驶电动车,在南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高浪路交叉口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急救中心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并将其送往滨湖中医院。事发两小时后,朱某某又被转院至人民医院并最终不治身亡。之后,朱某某的丈夫、女儿及儿子却将无锡市急救中心及无锡市滨湖中医院告上法庭,昨天,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当庭并未审判。

   案件:

   家属向120及医院索赔

  事发后,急救中心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对朱某某作出初步诊断,认为其出现“神志不清,头面部及右肢流血,并伴呼吸急促”等症状,且在疾病分类一栏,明确注明病情“危重”。

  随即,120救护车辆将朱某某送到了无锡市滨湖区中医院,在经过两个小时的抢救后,朱某某被转院至人民医院,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朱某某家属认为,急救中心在明知朱某某伤势极重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到了救治能力与人民医院相差悬殊、但距离相差无几的滨湖中医院,在送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滨湖中医院收诊时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救治能力显然无法满足伤者的医疗需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在其过错范围内向三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按死亡赔偿金686920元为本案的标的额。原告代理人表示,朱某某去世时为59周岁,按我市城镇人均年收入34346元/年计算,该赔偿金是20年的人均年收入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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