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古之人岂能作被告 邗江检察监督一亡人被告民事判决

19.06.2016  20:20
  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依法向邗江区法院对一起以已死亡之人为被告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现已启动再审程序。

  邗江区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李存友2012年5月21日死亡,且于2012年5月22日被注销户口,却在2015年5月12日的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被告被判决偿还借款5万元。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后,邗江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立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原来,李存友系邵平丈夫,2015年1月,扬州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将邵平、李存友诉至邗江区人民法院,称2009年12月,邵平向案外人徐晓静借款5万元,由诚信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邵平未能按约还款,诚信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因邵平、李存友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邵平、李存友共同给付5万元。

  诉讼中,经法院公告,邵平、李存友未到庭应诉,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邵平、李存友给付诚信公司5万元。目前经法院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已生效。

  邗江区检察院认为,李存友在诚信公司起诉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中止,不能作为案件适格诉讼主体,法院在未查明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贸然判决李存友承担责任,程序违法,且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遂依法向邗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依法再审,目前法院已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