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被悬空线缆刮倒摔骨折, 谁该为事故买单?

22.09.2016  10:56

一企业夜间行车, 被线缆刮倒受伤

 

季某是我市一企业员工。去年4月一天晚上,季某接到领导通知到单位加班。当晚近11点,季某骑摩托车驶至某桥头,准备转弯上桥。而此时桥面上正腾空悬挂着掉落的线缆,距离地面约15厘米。

 

当季某发现线缆时,已经来不及刹车,悬空的线缆将季某的摩托车前轮拉起,季某倒地受伤,衣物、车辆都受损。随后,季某报警并被送医,被确诊为压缩性骨折和裂隙骨折。

 

季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因为悬空掉落的线缆妨碍了他的正常通行,而作为线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对掉落的线缆尽到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应当承担责任。今年1月,季某将线缆所有人和管理者靖江某分公司、江苏某总公司以及靖江分公司下设的某乡镇站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各执一词,“祸首”是否是这根电缆

 

法庭上,季某认为自己确实被线缆刮倒,才会导致受伤,并提供了交警中队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及调取的现场照片为证。

 

该公司负责人则认为,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出警时并未通知公司,事发后也没有联系,他们对事发时的现场情况并不清楚,接处警记录的是季某单方陈述。

 

另外据公司负责人了解,事故现场有多家运营商的线路,只有其中一根线缆为他们公司所有并管理,并且从季某提供的照片来看,无法确认掉落的是否为他们公司所有并管理的线缆。

 

法院判决,责任公司 承担90%的赔偿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季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他确实是被靖江某分公司实际所有并管理的线缆刮倒致伤。被告公司虽然不认可季某的说法,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季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该靖江某分公司作为线缆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及时管理、维护线缆,导致线缆掉落妨碍正常通行,并使季某被刮倒受伤,因此,靖江某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赔偿后,如果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综合考虑季某未谨慎驾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靖江某分公司对季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于季某要求靖江某分公司下设的某乡镇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错综交杂的线缆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应注意加强防范,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降低事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