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蟹包装成阳澄湖大闸蟹出售 水产店被判赔百万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该院审理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南京一家水产销售部,因在其店铺和经营网站上销售假冒“阳澄湖”品牌大闸蟹,被法院判决罚款100万元。
众所周知,“阳澄湖”大闸蟹已成为大闸蟹中的“金字招牌”。这一商标,其实早在1996年,就由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下称阳澄湖公司)注册了。
随后,“阳澄湖”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先后获得“中国名牌食品”、“中国十大名蟹”、“中国苏蟹第一品牌”、“全国知名大闸蟹十佳名优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具备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知名度。
2014年,因消费者投诉,阳澄湖公司发现,南京市鼓楼区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以下简称乌巾荡销售部)及该销售部网站上,销售假冒的“阳澄湖”牌大闸蟹和礼券。
据法院介绍,2014年11月7日,阳澄湖公司人员在该销售部所在地南京市凤凰西街89号,发现其门头标有“阳澄湖九龙口大闸蟹”。
随后,公司人员现场购买了螃蟹一箱(共十只)、礼券一张,同时取得收款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十多天后,阳澄湖公司人员又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用其电脑上网登录南京市鼓楼区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的销售网站(www.86wjd.com),并对其网页中有关阳澄湖企业文化以及相关信息进行了公证。
经比对,南京市鼓楼区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负责人熊某,在其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礼券以及www.86wjd.com网站上均使用了“阳澄湖”商标,甚至还印有阳澄湖公司的字样。
公开审理显示,熊某曾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原告阳澄湖集团公司和阳澄湖水产养殖公司的授权,销售阳澄湖大闸蟹。
不过,在授权到期后,熊某没有续约。此后,熊某从江苏兴化采购大闸蟹,并用“阳澄湖”商标进行包装。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公司认为,南京的这家公司有意混淆消费者,故提出了索赔。
法院认为,熊某此举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乌巾荡销售部以及网站上销售的是阳澄湖品牌大闸蟹,损害了阳澄湖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赔偿阳澄湖公司损失10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中熊某正是基于阳澄湖大闸蟹家喻户晓的知名度,从其他地区采购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赚取中间巨大利润。此外,熊某的行为侵占了阳澄湖公司的市场销售份额,“以次充好”的行为也对“阳澄湖”的品牌名誉度和品牌价值有所影响。
据南京法院人士介绍,此案判决和执行后,在市场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目前,相关市场上和网络销售市场上,假冒原告阳澄湖大闸蟹进行销售的情况大为减少。
编辑: 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