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出台落实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23.12.2014  20:4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近日,盐城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盐城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制定出台了《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盐发〔2014〕29号),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本办法共5章21条,分为总则3条、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条、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条、责任落实与考核奖惩5条,附则3条。

本办法细化明确了各级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的八项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的九项职责,明确了组织、宣传、政法、纪检党委部门支持政府及其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的职责,细化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和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等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明确了各级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职能,进一步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

本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其他班子成员以及党委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

本办法将近年来盐城实行的市委常委挂钩联系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等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细化了“一票否决”范围和责任追究的内容,保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盐城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