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继伟详解营改增热点问题:全面实施营改增利国利民

27.04.2016  10:08

  从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如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是怎么考虑的?25日,多家媒体记者就这些问题联合采访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

  楼继伟:第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营改增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经济回升势头尚待稳固完善,加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凸显。在此背景下,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既可以为当前经济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还能为未来发展增添持续动能。

  第三,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体系,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国家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通过改革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之后,需要进一步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建立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记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哪些重要意义?

  楼继伟: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利国利民。

  一是有利于稳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此次新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多万户,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营业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改革涉及面更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减税的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是有利于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改增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明显扩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45.5%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过半。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

  三是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也迈出了重要步伐。

   记者:李克强总理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如何落实这个要求?

  楼继伟: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既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为落实这一要求,我们重点做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政策设计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就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既以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又兼顾稳增长的要求,调整了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同时,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如,对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彩票发行等继续实施免税,延续个人转让住房的征免税政策等;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如,允许建筑工程老合同、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如,允许新开工的甲供材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购置成本、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征税、对原适用3%税率的文化体育服务允许选择简易计税等。通过上述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

  二是政策执行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布置各级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政策,确保政策落地。通过全面培训,使财税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吃准吃透政策要求,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准确造成企业税负增加,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同时,加强对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对于试点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以及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因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税负会普遍下降。

   记者:李克强总理提出,用工匠精神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准备工作和实施工作,财政部如何落实?

  楼继伟: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匠精神不仅是指精益求精,也包括锲而不舍、顽强拼搏。李克强总理强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实施工作,也要有工匠精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不仅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此次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面更广、业态更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面对繁重的营改增等财税改革任务,作为改革践行者,我们将继承和发扬精益求精、锲而不舍、顽强拼搏的工匠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让总理放心、让企业放心。

  一是确保现有政策落实到位。为落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一要求,我们在设计操作办法时,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同时,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通过上述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为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政策,我们组织对地方税政、专员办的业务培训,参加部委、行业协会等系统外的培训,与中央主流媒体合作进行政策宣讲和解读。确保财税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吃准吃透政策要求,帮助企业正确认识改革的意义、全面了解试点政策、尽快熟悉增值税征管规定,消除企业的顾虑和误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税制转换各项工作。避免因主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准确造成企业税负增加,避免企业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和不理解营改增试点政策而导致的税负增加,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试点方案。建立多渠道、多环节、全方位的直接沟通机制和监测网络,全面掌握改革运行情况,密切跟踪营改增减税效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将加强与税务总局、“一行三会”、国资委、住建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了解改革运行情况,听取部门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另外,发挥地方税政、专员办工作力量,全面了解和密切监测地区和行业改革运行情况;与中央主流媒体共同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及时发现试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将与四大行业中的26个子行业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联系,通过地区和行业微信群、召开座谈会、企业调研等方式,与企业实时沟通。对于个别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做好纳税辅导,引导企业合理选择过渡措施;对于反映集中的具有普遍性的税负增加问题,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精准调控、定向调控作用,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性、阶段性、过渡性政策,采取一切可行办法,保证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密切跟踪试点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评估分析、完善试点办法,为下一步增值税制度完善和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是怎么考虑的?

  楼继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要做合理适度调整。总的考虑是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制定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过渡办法,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能力。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有一个过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需要有一个过渡方案,推动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目前,过渡方案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中央和地方都是减税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中央将多负担减收。同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得利益不变。

  记者:下一步我国增值税制度还需要做哪些完善的工作?

  楼继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增值税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目前仍叫试点,就是因为改革仍在路上,任务没有完成。现行增值税制度还存在税率档次多、抵扣项目不完整、有大量临时过渡措施等问题,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还没有全面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的相关任务。根据全国人大税收法定的要求,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启动增值税立法,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最终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确立比较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