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范群: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让指控更有说服力

15.08.2017  08:51

  2017年4月21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以颜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5月18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一罪对颜某提起公诉。

  2017年6月21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颜某抢劫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8月1日

  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颜某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月不到的时间,范群检察长是如何完成这起公诉案件的?让我们跟着他的办案札记,还原办案历程……

  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让指控更有说服力

  从4月21日受理颜某抢劫案到5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用了一个月不到的时间。6月21日开庭审理,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这起案件,被告人关于其杀人动机方面的供述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的判断,也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被告人颜某归案后一直供述:当晚驾车外出寻找抢劫目标,发现被害人后尾随了一段时间,后用车将被害人撞倒,但撞倒被害人之后其因为害怕便放弃了抢劫意图;回到现场是想赔偿被害人,双方没有谈拢,见被害人打电话求救,因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查,才将被害人杀害的。

  公安机关依据颜某的供述将这个案子以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我去看守所提审颜某时,他仍如此供述:“为了抢劫将被害人撞倒后,我因为害怕又放弃了抢劫意图,回到现场与被害人谈赔偿她被撞坏的电动车、衣服等,合计大概6000元,谈好后回到车上拿钱。后来被害人反悔,打电话求救,因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查,我才又回到车上拿刀将被害人杀死。”颜某还信誓旦旦地说,他已经准备一死,没有必要说假话。

  但阅卷后,我对颜某的供述产生高度怀疑:首先,他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本是为了抢劫财物将被害人撞倒,后又去向被害人赔偿,这个弯转得有悖常理,真如他所说已经放弃了抢劫意图,他完全可以直接逃走,没有必要再返回现场;其次,颜某有说谎的动机。如果按照他的供述,其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中止)和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则由蓄意抢劫杀人变成了因谈判不成而事出有因的杀人,这就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再次,与在案证据不符。被害人丈夫证实被害人被害前曾打来电话说“有人要抢我东西”,并未提及赔偿一事。

  基于这些怀疑,我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调取监控后,几个时间节点清晰显示出来:颜某将被害人撞倒之后掉头回到作案现场时间是21时12分40秒,而被害人跟其丈夫打电话的时间是21时15分38秒,颜某杀人后离开现场是21时16分30秒。被害人丈夫证言证实,与被害人没说几句话就听不到声音;颜某也承认他看到被害人打电话就将其杀害。这样判断,从被告人下车到其杀害被害人前后不到3分钟。如颜某所说,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其先后实施了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回车上拿钱、之后被害人反悔再与其协商赔偿、协商未果再返回车上拿刀等一系列行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定,颜某在案发当晚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围绕抢劫展开,其抢劫故意一直没有中断,其撞倒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因遭遇反抗便杀害被害人并抢走其挎包。于是,决定以涉嫌抢劫一罪对颜某提起公诉,认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为了揭露被告人谎言,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真实性,庭前我精心设计了讯问提纲,有意让颜某详细陈述谈赔偿的全部过程,设计问题:“你撞倒被害人后跟她谈判赔偿花了多长时间?”同时,专门归纳了一组证据用于驳斥颜某的此项辩解。

  一切都在设计预料之中。在庭上,颜某仍坚持自己的供述,详细描述了自己与被告人谈判过程,并回答:“谈判大概花了10分钟,至少七八分钟。”至此,颜某露出了马脚。示证过程中,PPT展示了被告人下车、被害人打电话、被告人离开杀人现场等几个时间节点。证据清晰展示,颜某从下车到杀人到再上车离开现场前后间隔3分50秒,而其从下车到杀人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内其不可能完成所供述内容。

  由此,被告人的辩解被攻破。同时,辩护人基于被告人供述的辩护意见——抢劫罪(中止)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也就缺乏了事实依据。因示证、质证有力,为后面的法庭辩论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法庭辩论虽然激烈,但进展非常顺利。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提出:“颜某在案发当晚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围绕抢劫目的展开的,撞倒被害人后回到现场是实施抢劫的必然路径,其杀人后抢走被害人挎包的行为是其抢劫目的的最终体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已经死亡,作案当场死无对证的客观情况,编造孤证以抵赖其杀人抢劫的真实动机,企图减轻罪责,说明其至今仍无悔过之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颜某判处死刑。

  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颜某低头认罪。

  作为公诉人审查起诉、出庭法庭支持公诉,使我对公诉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站在公诉的角度,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指控体系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严密的法理论证以及合乎常理的分析判断。公诉人要善于运用在案证据,尽最大可能再现客观事实,确保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恰当。本案我们改变了侦查认定犯罪的思路,实际上是在侦查基础上重构了指控体系。其中的关键是我们对被告人辩解采取了重视但不轻信的态度,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分析戳穿了被告人的谎言,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使得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是必要的,于公诉工作如此,于其他检察工作也是如此。对于每一个员额检察官,审慎司法应当作为职业品质,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如果说检察长办案有什么不同,那就是要求更高、标准更严,以身作则,树立标杆,把案件办得更扎实更漂亮!

  (范群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