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判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4.01.2016  11:24

  近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昆山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诉张某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苏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春支付场地污染修复费、调查费等,合计人民币156291.1元。

  据悉,该案系昆山市检察院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首度合作,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该院提起的第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苏州市中级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确认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张某春在昆山市玉山镇某厂房内非法电镀,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非法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同年8月,昆山市检察院以张某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张某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环境污染行为影响整个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为此,检察机关除了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也要进行追责。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修复和生态补偿等民事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15年7月,以原告身份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春赔偿场地污染修复等费用156291.1元。昆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原、被告双方针对场地修复费用是否过高,场地调查费用、律师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形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苏州市中级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春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专户支付场地污染修复费用、场地调查费、律师费用,合计人民币156291.1元,并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实行了查封。截至发稿,被告张某春尚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