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2.10.2014  12:31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湿地利用行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近日,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达到20个,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数量和水平保持国内领先,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以环境教育、湿地科普等为题材的生态宣教基地达到10家;到202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其中所有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50%,湿地水环境明显优化,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意见》明确四项重点工作推动湿地保护管理。一是加快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单公布。对照《苏州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条件》,在重要湿地认定的基础上,加快一般湿地认定工作,2014年内要公布名录、明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红线。二是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严格征占用湿地审核,作为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的前置程序,涉及占用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要求的程序办理手续。三是科学恢复湿地功能。湿地恢复要以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为原则,尽可能保持湿地原有形态。优先在湖滨带、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态功能特殊区域开展湿地恢复,建设示范工程,以带动其它湿地恢复工作的开展。四是提升湿地监测水平。充分发挥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技水平。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小区等体现湿地特色、人为干扰小的地点建设市级湿地定位观测站,并逐步建立起湿地生物预警、预测和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