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完善“安置帮教协议制”

04.08.2016  08:36

在省厅安置帮教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下,苏州市结合实际,从协议签订、协议内容、监督考核、激励约束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协议制”工作体系。目前,已与试点监狱35名回归人员100%签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未发现有重新犯罪倾向。

一是协议签订分类实施。 刑释前3个月内,在平等、自愿、互信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或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等与预释放人员提前签订安置帮教协议。重点对象原则上100%签订,教育引导后拒绝签订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列为主要关注对象。一般帮教对象可委托监狱组织签订。对回归社会后提出申请的安置帮教对象、接收委托帮教的人户分离人员、解除矫正转入的人员,应及时签订安置帮教协议。

二是协议内容管帮结合。 安置帮教协议由各市、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包含帮扶性、约束性两方面内容。帮扶性条款包括为帮教对象量身制定走访、心理疏导等具体帮教措施以及困难救助、就业扶持、社会保险等;帮教对象应遵纪守法、接受走访、主动汇报动向等约束性条款。还应包含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附则。

三是考核监督积分管理。 实行协议履行百分考核制,由司法所成立考评小组,吸收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帮教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对重点帮教对象月考核,一般帮教对象季考核。市司法局统一制定考核评分表,按项积分,根据总得分情况评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良好四个等级。每6个月根据协议考核情况以及重新犯罪风险、生活稳定状况、社会评价等现实表现,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四是结果运用奖惩并举。 根据积分情况分别实施奖励或惩罚性措施。连续6个月考核良好的,可优先提供免费心理健康服务、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服务;家庭困难的,可通过应急救助资金适当给与安置或补助。一般帮教对象连续2次考核良好以上,可缩短帮教期3个月。解除矫正人员,除假释及C类人员外,帮教期可与矫正期一致。“必接必送”对象、严重暴力性犯罪、三涉、累犯等14类高危人员不得缩短帮教期。不履行协议、考核不合格以及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并且不得享受当次考评期间内相关激励待遇,同时通报公安机关加强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