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9.03.2017  11:33

      近日,苏州市颁发《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更好地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与过往条例及上级文件相比,《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拓展了保障范围、明确了财产要求、细化了供养标准、规范了工作程序,旨在通过制度设计更好地实现兜底保障,为特困人员这一困难群体托好底。

      一是拓展保障范围:从“三无五保”到特困人员。《办法》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将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统一规范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继续执行原政策明确的“收入总和低于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可申请特困供养之规定;将供养对象拓展到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的“二无”困境人员;明确进入高等院校就读的特困人员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确保该类对象完成学业,更好地实现就业脱贫。

      二是明确财产要求:金融资产超标不得享。经市政府批准,《办法》明确了6条财产限制性条款。申请人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金融资产超过我市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目前为3.5万元/人)等情况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在梳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内涵的同时,也保持了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确保财产限制的公平性、一致性。

      三是细化供养标准:包括生活标准和照护标准。《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生活救助供养金按照本人收入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差额发放;同时明确,“不愿集中供养的60周岁以上的特困人员”可按照《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规定选择介助介护、“不愿集中供养的16~60周岁的特困重残人员”可按照《苏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办法》选择托养服务,介助介护和托养的费用,政府按规定实施补贴;实施“1+N”的供养标准,根据供养人员的自理能力情况确定不同的照料护理服务及补贴标准,实现供养服务精准化。

      四是规范工作程序:统一评估标准及工作流程。《办法》在正文之后,增加了《苏州市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审批表》、《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登记备案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四个附件,指导基层规范工作流程,减少程序漏洞及错误,促进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最后明确“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城乡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动态管理时,应兼顾原政策”,确保前后政策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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