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孤儿养育标准上调

27.05.2015  10:20

      为全面保障好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从7月1日起,苏州市孤儿养育标准将进行调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有所上调。根据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最新出台的《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规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至1920元,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120元提高至1340元。

    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工作人员表示,为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因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下降,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社会福利的优先权利,此次出台的《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规定,苏州市将建立与苏州率先发展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现孤儿养育标准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增长,每年都将按照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调整孤儿养育标准。同时,孤儿保障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实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工作人员提醒,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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