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毛钱“较真” 苏州女大学生让城市轨交票务规则作出修改

18.12.2018  04:11

        “我就是要讨一个说法。

        12月14日下午5点,在经历了近3个小时审理之后,苏州大学学生小吴在几位校友们的陪伴下走出了法庭。她长舒一口气,脸上露出淡淡的笑容。

        一年前,因为卡里余额不足7.6元,小吴被地铁闸机挡在进站口之外。感到不公平的她一气之下将苏州轨道交通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一年多坚持之后,这位大四学生终于要来了她想要的结果。而最终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也将因为这场官司作出相应修改。

        卡里还有7.1元,她却坐不了地铁

        这场备受关注的官司起源是因为5毛钱。

        去年10月14日上午,苏大学生小吴从苏州东环路站乘坐轨交一号线去相门站。当时她使用的市民卡B卡余额为7.1元。从东环路站乘坐轨交到相门站,仅一站路程需要花费2元。然而当小吴刷卡进站时,机器却显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的提醒。小吴被挡在了闸机之外。

吴同学(黄衣者)正在刷卡过闸机

        “苏州轨交单程最低票价是2元钱,我卡里的钱足够了,为何不让进站?”。小吴向工作人员咨询,对方答复,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小吴的卡内余额距此标准还差5毛钱,所以不能进站。

        在轨交站厅一角,小吴果然看到了类似的告示。不过对于这项规定,小吴并不认同。“坐地铁其实就是一种消费选择。很多人其实只需要坐两三站,卡里有个4、5块钱也够了。为什么非要强制性按照最长运程标准事先设定预收费标准?”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她认为,《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是属于《合同法》所界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乘客责任、排除乘客主要权利,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小吴萌发了打官司的念头。为了留取证据,她重新办理了一张市民卡,而将那张余额剩余7.1元的旧卡好好保存了起来。

        一场官司,从大三打到大四

        为了这次诉讼,小吴做了充分准备。她和几位同学一起进行了问卷调查,向老师、律师咨询,同时还查询了北京、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的地铁运行情况,发现大部分城市都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而苏州轨交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的。

        基于这些理由,去年10月底,小吴在缴纳了80元诉讼费后,一纸诉状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状中,小吴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内容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到告知义务,卡内余额不能进站时显示卡内余额。

        2017年11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调查、质证环节,对于小吴提出的诉求,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卡内余额低于7.6元时不能进站”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在客流高峰期,余额不足导致乘客滞留在轨交出口闸机前,引发伤害风险。”对于显示余额的问题,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解释,正常情况可以显示余额,但余额低于该票种轨道交通单程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则不显示。因为闸机显示范围有限,如果既要显示余额又要提醒充值,则需要翻页显示,会降低乘客通过闸机的效率。

        对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应,小吴感到难以接受。法院调解环节,双方陷入僵局。

吴同学状告苏州轨交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随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报请苏州中院审理,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提级管辖。   为了审理好本案,苏州中院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了广泛而又深入地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服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轨交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12月  14日下午,在时隔一年之后,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吴独自一人作为原告出席。而此时,她已是一名大四学生。

        庭审共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充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就焦点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一“原告小吴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法庭审理认为,小吴与市轨交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在小吴接受运输服务的过程当中,她认为因为轨交公司设定了这个规则导致她权益受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合议庭认为她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关于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第十三条规定是轨交公司作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其确定的权利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同时,该条规定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修改苏州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苏州通、市民卡余额低于该票种轨道交通单程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内容并同步施行。小吴放弃其他诉请。

        希望大家理解我的“较真

        “这是我们应得的。也算给我们一年的努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吧。

        回想一年多时间的诉讼经历,小吴用好事多磨来形容。她坦言有点累,但也感到值得,她认为最欣慰的是促成了相关不合理条款的修改,为多数有同样遭遇的市民做了一点事情;同时,她也感到略有遗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的陈述过于口语化,没有用太多的专业法律术语,还是存在一些小失误。

        小吴称,当初自己也没有抱着会赢的心态去打官司。就是为了一口气,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要讨一个说法,所以就把轨交公司告了。“希望人们也理解我的‘较真’——我也是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推动轨道交通服务更加完善吧。因为它也是苏州的一张名片。

        谈到自己的性格和做事风格,小吴认为自己是个“双面体”——生活中比较细心、缜密,善于发现和捕捉小细节,“同时也正是因为这种性格,导致自己有的时候会钻牛角尖。做事很执拗,属于不撞南墙不回头那种……”。

        即将走向社会的小吴称她最近正忙于眼前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至于未来的职业规划,她可能考公务员,“也有可能从事律师行业,一切顺其自然吧。”(胡永春)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