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楼市十条限涨 新房价格半年涨幅不能超6%

19.03.2016  09:18

  过去的半年来,苏州楼市高歌猛进,房价涨幅一度领跑全国。如果说苏州楼市“发烧”了,昨天,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似乎要为楼市“退烧”。意见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大部分共十条。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等,让不少市民称为“限涨”,纷纷寄予希望“能买得起房”。

  现代快报记者 何洁

   关键词 土地供应

  保持土地市场供需平衡

  意见提出将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商品住宅供应偏紧、库存量较少的区域,增加土地供应量;在商品住宅库存量较大的区域,控制土地供应量。同时,加强出让后土地管理,建立跟踪警示机制,对取得土地满一年未开发的予以书面警示,满两年未开发的坚决依法收回,加快土地开发上市。要适时调整供地计划,加快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关键词 销售管理

  对申请预售面积有要求

  意见也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不含吴江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关键词 价格管理

  新房价格半年涨幅不能超6%

  在商品房价格方面,也就是备受市民关注的“限涨”,意见中称,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不含吴江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申报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关键词 市场监管

  全面清查金融违法行为

  同时,意见也在建立市场平准房源机制,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房、安置房源,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大对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规展销和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首付贷热点问题,意见指出将全面清查金融违法行为。具体来说,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P2P、小贷公司以及涉及众筹买房、首付贷或其他涉及高杠杆房贷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梳理相关企业名单、数量、产品模式;查处银行机构资金变相流入首付房贷情况,限制商业银行间利率竞争及与房产中介违规合作行为,加强贷款人资格审查,清理首付贷等场外加杠杆模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意见中称,各市及吴江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