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内港口实施船舶排放控制

04.09.2017  11:54

为推进江苏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江苏海事局决定,9月1日起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内所有港口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

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其中,海域范围为江苏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北、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南的我省沿海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8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自2017年9月1日起,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船舶在上述排放控制区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考虑到船舶换油系统、替代措施的改造时间,除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区外其余区域,在实施之后四个月内发现违规船舶以教育警告和纠正为主。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及江苏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苏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