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人自首自己负案在逃躲藏五年后被姜堰检方提起公诉

08.04.2016  11:07

  日前,姜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提起公诉。案发后这五年里,尽管袁某东躲西藏,负案潜逃,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追究。

  2011年3月,姜堰城区某建筑工地半夜总是传出细细索索的声音,起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可随着施工用的钢管扣件接二连三的丢失,引起了施工方的怀疑,并及时报警。警方通过调查,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袁某、吴某和王某等人,并对其上网追逃。正当警方准备实施抓捕时,做贼心虚的袁某等人已经躲回了老家。不久,袁某听说自己被上网追逃,更是坐立不安,迫于压力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仅如此,他还劝说同伙吴某、王某一同前去自首。

  在侦查期间,袁某详细供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和案发经过,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表现,公安机关对袁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然而,袁某在此期间却畏罪逃跑了。

  原来,袁某以为“”点工地上的东西只是小偷小摸,问题不大,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法。面对可能到来的刑事处罚,心存侥幸的他不但在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的情况下始终拒不到案,反而在外面逃匿起来,就这样,过了整整五年边打工,边躲藏的生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2月3日,经他人举报,犯罪嫌疑人袁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本案中,袁某案发后不仅主动投案,而且劝说同伙一起自首,完全有机会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袁某在主动投案后逃跑,白白失去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法是严肃的,犯罪分子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刑法的价值更在于鼓励人们明辨是非,弃恶扬善。即便是曾经触犯刑律,接受过刑罚惩戒的,只要真心悔过,拿出实际行动,仍然能够得到社会的接纳和谅解。希望袁某和其他心存侥幸的涉案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面对法律的威严,勇敢地对自己的过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