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自首情节成立吗 新北检察监督纠正一量刑畸轻案
郭山泽/漫画
“虽然这次改判是‘迟来的正义’,但对检察官的执着我给100分!”近日,面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的第四任承办检察官蒋丹,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小雨(化名)在被告知案件的改判结果时说。
自2013年6月起,就尹某强奸一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自该案宣判到改判前后历时两年,历经两次抗诉,由于检察官岗位调整先后更换了四任承办人,可谓几经曲折。但无论是哪一位承办人接手案件,均能坚守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司法、公正办案,最终抗诉成功,纠正了量刑畸轻的判决。
2013年1月24日零时许,无业人员尹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某镇KTV包厢的卫生间内,酒后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零时52分,小雨报警。警方讯问期间,尹某拒不认罪,只承认和小雨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承认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甚至谎称事后给过小雨500元钱,“只是在嫖娼”。
尹某的家属也私下找到小雨,塞给其几万元“精神损失费”,然后逼其去派出所“改口供”,将“强奸”说成“自愿”,将双方关系由“陌生男女”说成“男女朋友”。小雨迫于无奈,走进了派出所,但只是在派出所办事大厅的凳子上坐了一会儿,就从后门悄悄离开了。
虽然尹某不认罪,但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很快起诉到法院。同年6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尹某构成强奸罪,有自首情节,据此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小雨得知判决结果后不服,遂向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控申科表达了申诉要求。
经立案复查,检察官发现:该案中,尹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根据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自动投案。但从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在庭审时模糊供述,但这是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因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此,新北区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错误认定自首情节,对尹某减轻处罚,导致量刑畸轻,遂向常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3月24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院指定一审法院再审。2014年7月9日,一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抗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裁定维持原判。
首次抗诉失利,承办检察官并未气馁,在仔细分析案情和司法解释后,于5日后再次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7月23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和裁定,不再认定自首。鉴于尹某已一审服刑期满,遂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