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同事反目 法院判决各担50%责任

17.05.2016  17:34

  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通讯员谭逸馨 蒋君伟)本来是友好的同事关系,却因一次交通事故,双方变成了“冤家”。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案。

  2015年1月7日早上,金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某服装厂厂内道路向左变向时,左侧车把手处与同向从其左侧超越其车的蒋某所驾电动车后备箱相擦,当即金某倒地。蒋某见金某当时并无大碍,未搀扶其起来,也未送去医院检查,便驾车离开了。随后金某感到不适被其他同事送往医院治疗并报警。经交警调查查证,蒋某驾驶的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金某驾驶的自行车亦属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无号牌自行车,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经鉴定,金某因此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两人驾驶非机动车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在本起事故中各有过错,且事故发生后,蒋某驾车径行离开,未积极救助伤者,法院综合判定双方各负担50%的责任,蒋某赔偿金某因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0384.59元。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由此提醒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也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此外,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否则酿成车祸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