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盐都检方抗诉被告人缓刑改判实刑

30.05.2016  10:28

  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并逃逸,为逃避责任,竟找人“顶包”。近日,由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施某交通肇事一案,经盐城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盐都区法院再次审理,被告人施某由原判决的缓刑,被改判为实刑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8月21日14时许,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和当地居民吕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吕某受伤昏迷,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小轿车司机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盐城某机电制造公司副总潘某到交警队报警并承认是其开车撞人。经法医鉴定,吕某构成重伤。盐都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初,盐都区检察院在调查公安民警陈某涉嫌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几年前的这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另有其人。潘某系受同为该公司副总的朋友施某所托为其“顶包”。得知请潘某为其交通肇事顶包一事被发现,施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潘某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施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虽肇事后逃逸,但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盐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有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情节,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施某在事故发生后长达三年半的时间内由潘某为其“顶包”,并且提供顶包所需一切费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办案秩序,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提出抗诉,获得市检察院支持。

  2015年3月24日,盐城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盐都区检察院充分论证抗诉依据,最终赢得法院支持,对被告人施某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