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深入探讨“劳务碰瓷”预防治理

07.08.2023  10:36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碰”现象频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自2021年以来,已先后办理了8起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碰瓷”敲诈勒索案件,涉案人员达60余人,有200余家工地受害。为更好地维护建筑工程领域正常用工秩序,遏制此类犯罪势头,2023年8月1日下午,栖霞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碰瓷’治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栖霞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顾苏斌主持,邀请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座谈研讨。

座谈会上,栖霞区院检察官以该院办理的两起建筑工程领域的“劳务碰瓷”案件为例,向参会人员介绍了两起案件的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其后,检察官还从该类犯罪团伙作案、虚假应聘用工、使用“软暴力”强行索财、严重破坏工地施工秩序等方面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劳务碰瓷”敲诈勒索的特征,分析了“劳务碰瓷”与合法“讨薪”之间的区别,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行政机关识别以“劳务碰瓷”为手段、合理处置“碰瓷”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

参会人员还对“劳务碰瓷”的发案原因、未来工作推进方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教导员刘奇明根据办案经验,指出了“劳务碰瓷”案件侦办的难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刘景、区住建局建管站站长洪文心也分别从依法、合理处理建筑工程领域劳动关系和工程分包责任方面提出了预防“劳务碰瓷”的对策和建议。各职能部门的意见为下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合力开展溯源治理奠定了基础。

检察官说法:以虚假应聘用工,再以纠缠、哄闹、滞留工地影响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等“软暴力”为手段,向用工单位索要财物的,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以虚假应聘用工为手段,骗取用工单位预支生活费的,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