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联合印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09.2015  17:12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对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电影专项资金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等。

        据了解,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等7个方面。

        《办法》特别强调,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对不及时足额上缴、不按规定使用电影专项资金的省(区、市),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对其安排中央电影专项资金补助。

        如果出现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等6种情形,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悉,《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由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与新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