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老伯存单失窃遭冒领 银行被判全额赔付

21.08.2015  17:17

  中新网南京8月21日电(徐珊珊)“银行在冒领者未出示存款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同意将常州市民梅先生3.1万元的存单全额提现。”21日,常熟法院就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银行被判全额赔付储户提出的诉请。

  据了解,2014年10月8日,家住常熟的梅先生家中失窃,两张面额分别为人民币3.1万元和1170元的银行储蓄存单被盗。事发后,梅先生立即报警并将失窃的存单挂失,没想到存款仍被全额取走。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并追回部分金额。

  2015年4月13日,心有不甘的梅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剩余的损失13011.43元。而银行方面则认为款项支付给持单人并无不当,本案原告损失系盗窃行为造成,应由盗窃行为实施人承担,且原告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

  那么失窃的存单被领取,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常熟法院认为,原告的存款存入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存单,双方即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银行存款的安全提供保障义务,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虽然业务凭条上载明的转存标志为系统转存,但从开户客户必须填写的约定转存处亦有打钩,原告的存单于2014年2月19日到期后,根据约定转存,应当仍为一年期的定期存单;且被告工作人员在取款人金某未能出示存单户主身份证及取款人本人身份证,且所报及所签的假名字“王某”与其电脑核对不符的情况下仍由金某领取了本案所涉存单本息32101.43元,故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原告梅老伯的赔偿请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判决银行赔偿损失13011.43元,该判决已生效。

  据法官介绍,储户与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类似案件储户向银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双方过错的比例大小来承担责任。法官表示,储户一旦发现存单失窃或遗失,应第一时间办理相关挂失止付,或通过报警明确责任方,在通过与银行的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尽量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照规定来审核材料,切勿推卸责任。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