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陷入“丢坨”骗局 险失金手链

01.04.2016  12:35

两名男子骑车在街上溜达,寻找戴着金首饰的中老年妇女为目标搭讪,然后合作上演一出捡到“金子”要平分的戏,骗得老人深陷算计还茫然不知,白白丢了真首饰。近日,刘某因诈骗罪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是盐城人,1999年至2013年期间,曾因诈骗罪五次入狱,累计服刑5年零3个月。出狱后,刘某重操旧业,提议“丢坨”敛财,问朋友愿不愿意合作,孙某(另案处理)听说有钱赚,乐意地参与进来。

 

2014年6月12日上午9点左右,刘某、孙某驾驶摩托车从盐城沿路行至泰州,在泰州转悠一天后来到靖江。他们在新桥镇高山桥附近,盯上一名骑着电动车的老年妇女戴某,刘某假意上前问路套近乎,这时孙某从二人旁边经过,来到前方30米处,在地上捡起一个钱包。刘某立即对戴某道:“阿姨,前面那个人捡了一个钱包,不能让他独吞!

 

说着刘某假意上前拉住孙某,孙某“被迫”打开钱包,里面有一根项链,还有一张发票,上面注明项链价值28000多元,另外还有一些现金。刘某提出,见者有份,三人分钱,要求孙某给每人10000元,孙某称没有现金,刘某让他把项链放在戴某处,回去取钱,孙某称拿钱可以,但要从戴某和刘某处拿点东西作抵押。

 

刘某顺势摘下手上的戒指,又帮戴某摘下手上的金手链,戴某心想着自己手上有项链,就同意了这笔“交易”。刘某又称不放心,要和孙某一起回去拿钱,两人便一起离开。戴某独自一人在原地等了半小时还不见二人踪影,打电话给女儿才知道自己手上的项链是假的。我市警方很快将刘某抓获,经有关机构鉴定,戴某被骗的金手链价值8447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