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因银行透明玻璃无警示撞伤 终获索赔

24.03.2016  12:01

  银行透明玻璃门未设警示标志,也没有贴防撞条,家住六合区大厂街道的七旬老人余先生前去取款误撞玻璃门,导致头部受伤,缝了4针。事后余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而银行方面表示只能赔偿医药费。余先生于2015年12月11日向六合区消协发起投诉。

  误撞玻璃门缝了4针

  接到投诉后,六合区消费者协会大厂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余先生。今年79岁的余先生当时去银行办理业务,但是玻璃门上没有醒目的蓝色防撞条标识,因而发生误撞。他头撞上玻璃门后,一时没感觉严重,依然进入银行准备办理业务。

  结果血流十几分钟仍不止,不得不要求银行派人陪同其去医院就诊。余先生当时随身携带了医保卡,认为伤势不严重,准备自行解决医药费,就让银行陪同的人员先回去了。经检查,其破损部位是右眼角下方,缝了4针,还要打破伤风的针。而且根据医嘱,为了消除疤痕,每天还要抹一种特制药膏,每盒170多元,这样下来他个人要支付千余元费用。因为费用较高,余先生希望银行在赔偿医药费后,再给予适当赔偿。结果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拨打了12315。

  银行尽一般义务需担责

  调解过程中,余先生因病入院,因此调解时间一直延迟到2016年3月。

  3月10日上午,消协分会工作人员会同余先生和银行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劝说希望双方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都能退让一步;一方面宣传新《消法》,消费者在营业场所享有安全保障权,银行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都应尽到保障义务。最终,银行方面表态,玻璃门上虽然贴有“”“”字样,但由于防撞条被撕掉后,未及时补上,引发事故,所以说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本着客户至上的理念,银行方面同意一次性赔付余先生3000元。余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公共场所受伤索赔有讲究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根据新消法规定,在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宾馆、商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并不是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就能完全撇清关系,日常管理中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发店换名换老板,付卡就作废?

  3月上旬,六合区消协陆续接到40起有关辖区某美容美发店的投诉,称其关门走人,致使消费者手中的预付卡无法正常使用。六合区消协雄州分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

  经调查,这40起投诉涉及金额约5多万元。原被诉方注册名为南京市六合区徐志林美发店,其于2012年5月设立,系个体工商户,该店于2016年2月2日注销。现经营者卞某,于2016年3月5日在其原址开设了“爱宝丽美发店”,据卞某陈述,他并不认识徐志林,也与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协议关系。

  考虑到该起群诉事件涉及人群较广,六合区消协会同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紧急召开会议,相关科室协同作战,共同解决这起群体投诉,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会后,区消费者协会张明秘书长率先从互联网上查到了徐志林加盟的美发店上海总部的电话,并取得联系。他坚持要求其上海总部按照《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对此项投诉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与上海总部相关负责人多次沟通,3月10日下午,该美容美发南京分部方面主动致电区消协,表示11日将派员到六合参与处理该投诉。

  3月11日上午,区消协、雄州分会、南京分部客服经理和爱宝丽店家负责人,在雄州分会会议室与十多位会员,共同协调处理此事。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最终经调解,在现爱宝丽门店前张贴申明,由于原六合加盟店主失联,对给大家带来的不良后果表示道歉,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允许原持有会员卡(只限当时在六合区棠城路店、泰山路店办理)的会员无限制在现爱宝丽店内继续正常消费使用,之前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享受的折扣,生日礼品赠送等特殊条款一律不变,不设任何附加条件,不设任何期限,直至将卡内剩余金额消费结束。

  现场只有一位消费者要求退卡,该客服经理表示向公司汇报后酌情处理。其余消费者均表示接受该协调结果,并对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和消协表示感谢。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