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终结“一押到底”

16.09.2015  13:55

 

      

  “一押到底”非正常 

  2011年,新沂市检察院办理过这样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刘志枫因与丈夫李威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租来挖掘机拆了婆家的门垛,刘志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2011年5月21日被拘留起,至2011年9月1日法院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期间刘志枫共被羁押103天。 

  2012年,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新规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体到刘志枫一案,刘志枫大有可能不必羁押103天。 

  新沂市检察院检察长徐炜大学毕业后就在检察机关公诉一线办案,已有27年检察经历。他进一步解释:“一押到底,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也直接影响着被羁押人的诉讼防御权。”  

  羁押又被称做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其实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 

  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羁押制度,羁押便附随于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司法机关担心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其会不到案或者重新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往往“构罪即捕”,也即只要涉嫌犯罪了,就适用逮捕措施。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极少在诉讼过程中被变更或解除羁押,无论被羁押人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也无论当初被羁押的必要性条件是否依然存在,一押到底直到法院判决,几乎是通例。除非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定案证据严重不足等情况下,办案机关才会“被迫”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不分、一押到底,客观上也造成看守所羁押率居高不下、人满为患。 

  但羁押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所以,新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一定程度上实现羁押状态与逮捕措施的分离、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分离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降低未决羁押率和缩短羁押期限提供了司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