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苏州探索”受关注

13.06.2016  13:19

  

图为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执检科干警分析系统内数据。陈涛摄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最高检今年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操作蓝本。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异,羁押必要性审查难免面临一些问题。问题面前,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积极作为,进行了有益探索。

  办案量庞大,如何高效审查?

  在检察院内部,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具体负责。走进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这里总共只有2名检察干警,但是该院每年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多达千余人。

  2名干警如何应对上千人的审查量?“针对辖区内案件多、外来人口多、嫌疑人情况复杂等情况,我们在2012年就开始着手研发羁押必要性审查辅助评估系统。”吴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飞介绍,经过三年多时间的探索完善,该系统已能很好完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的“海选”工作。

  据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辅助评估系统可自主抓取该院案件信息平台中的案件信息,方便干警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羁押必要性审查联手“互联网+”,两者之间能擦出怎样的火花?

  “90后”犯罪嫌疑人李强在苏打工时,因生活窘迫盗窃了同事价值3700余元的财物。仅在批准逮捕后的第5天,李强就因具备“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等重点审查条件,被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系统筛选出,成为重点审查对象。

  随后,检察官联系李强家人,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了解了李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最后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次日,建议被采纳,李强被取保候审。

  《规定》明确规定“四种情形”不需要羁押,“十二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要羁押。“系统已经将‘四种情形’和‘十二类人’作为重点筛查项目,我们只需轻点鼠标,就能筛选出相应犯罪嫌疑人。”陈飞说。

  值得一提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系统还自带风险评估能力:通过对个人情况、犯罪事实、羁押期表现、取保候审条件等影响因素量化分析,评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脱管风险,并确定红、橙、绿等相应风险色级,为是否继续羁押提供科学参考。

  “庞大的办案量呼唤科学的审查方式,探索智能、高效、全面的审查模式,既有必要,更是趋势。”苏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人程武雄介绍说,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系统已在苏州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广。

  是否有人借助审查逃避法律制裁?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少数别有用心者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妄图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投机取巧。

  常熟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杜一麟介绍,2015年,他们办理了一起企业高管醉驾肇事致人死亡案,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我们初审后,认为嫌疑人撞人逃逸后直接驶上高速,情节恶劣,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为此,办案检察官三次赶往公安机关,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深入讨论,最终与公安机关达成不予变更羁押状态的共识。

  相似案例也发生在吴江区检察院。该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姚界承向记者表示,经常有一些条件不符的申请人想要取保候审。比如,有人称家有老母亲急需照顾,但经过检察院了解,此人并不是唯一赡养人,并且其母亲正由其他家人照顾,对他并没有取保候审的必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把握好案件事实和人权保障的关系,考验着审查者的智慧。”程武雄表示,为避免有人“投机取巧”,苏州市检察机关规范审查程序,确保既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避免“一押到底”的厄运,也不“错放人”。

  记者看到,苏州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行)实施细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远程听证制度(试行)》等一系列制度,从申请受理、程序启动、调查论证、审查决定、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相比于最高检《规定》的统一要求,苏州市检察机关的审查要求更细更严。

  以吴江区检察院为例,该院要求除嫌疑人自主申请之外,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律师或当事人亲属,均需前往该院为民服务中心登记申请。申请转至刑事执行检察科后,首先由执检部门进行初步摸底及细致核实,随后由执检部门前往办案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此后进行执检部门内部讨论,讨论结果汇报分管检察长,最后还要进行“最高层”决策,即由检察长审查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一座孤岛,对内需与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畅通的协作平台,对外更需强化合作,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审查效果。”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赞说。

  为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苏州市检察院与有关部门会签了《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协作办法》等文件。

  而对社会影响以及争议较大的案件,苏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以公开听证方式严格审查。

  2015年,吴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作为公司负责人的嫌疑人被捕后,失去主心骨的公司经营停滞,甚至无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十余名工人前往检察院反映情况。

  “能不能取保候审?”检察官们意见不统一。于是,吴江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十多名各界人士组成评议团“集体论案”,最终决定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审查“刚性需求”如何在第一时间被关注?

  太仓市检察院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台账显示,由律师提出申请的4起案件,均属于赔偿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和解并且社会危害性消除的情况。

  太仓律师曹秋生回忆说,今年他代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将案件转移至“检察调控中心”,由控申部门检察官出面,联合律师共同促成了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令曹秋生颇感意外的是,当他拿着和解协议书申请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手续时,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在当天就启动了审查程序。“为我们执业提供了便利。

  室性心动过速、大叶性肺炎、胸腔积液……太仓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台账还显示,今年由该院自行发现并启动审查程序的3起案件,当事人均患有严重疾病。

  记者发现,在具备相应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太仓市检察院将优先审查“特殊”案件,称其为“特别审查”。

  太仓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干警高城向记者介绍了“特别审查”的“特别”之处:除对被羁押未成年人开展优先审查、特别保护外,该院将“严重疾病、隐性超期、刑期倒挂”三类案件作为审查重点,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同时对达成刑事和解并且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一般审查对象,也予以及时审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是“一放了之”。

  “必须积极探索创新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监管机制。”李赞举例说,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创建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监管模式,与辖区内华晴公司签订观护基地协议,通过提供心理疏导和就业机会,帮助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积极融入社会。

  “同时也需加强跟踪回访。”李赞表示,检察官们通过实地走访,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思想动态、行为表现,随时掌握其再犯、逃避诉讼的风险,给予实时教育引导。

  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苏州市检察机关共对1万余件案件进行了筛选评估,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员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47人,已采纳2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