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交易·网络传销·假冒名牌 2017网络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7.02.2018  17:42

  交汇点讯 2017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的统一部署,江苏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等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全面推进落实网络市场监管各项任务,集中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网络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网络市场秩序,有力促进了我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得到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肯定。27日,江苏省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该批典型案例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代表性。十个案例均为切实代表当前网络市场主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涉及刷单炒信、网络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收寄快递包裹等不同类型。二是创新性。多数案例涉及微商等新兴领域,并在案源发现、证据采集、案件查办思路等方面有创新和可借鉴之处。三是广泛性。案例来自全省十个设区市,涉及工商、质监、食药、邮政、公安等5个部门,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司法判决。

  1.南京市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7日在微信平台上自行注册了“tianfujiangnanxiaoqu”微信公众号,并制作了标有上述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的水牌,此后利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区域升值空间潜力巨大’、‘步行约10分钟即可到达固城湖’、‘宝塔小学仅需步行10分钟’”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所指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7年6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内容房地产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2.无锡市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7年8月28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无锡市某公司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360官方旗舰店”销售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P2无线路由器商品,经抽样检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最大功率谱密度项目不符合信部无〔2002〕353号文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7年10月,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商品P2无线路由器84台;2、罚款596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172元。

  3.常州市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并虚构交易案

  2016年10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常州市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此外,为了能在淘宝平台搜索排名靠前,当事人利用刷单的方式虚构救生衣的交易量。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救生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救生衣81件,处罚款65776元,没收违法所得6776元。当事人利用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2017年10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

  4.苏州市某公司网络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苏州市某公司为一家贸易型电商经营企业,在购进面部桑拿器等产品后,在淘宝店、“1号店”等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该公司无法提供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公司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面部桑拿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市质监局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7月,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5万元。

  5.南通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6年5月底,南通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销售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购买关联企业生产的皮鞋或丝巾获取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当事人与会员签订《OTO/微商/微代理协议书》,同时每名会员会获得一个独立的会员号和密码,可以登录公司自建的网站,宣称可以在网站上以优惠价格购买众多商品或者查看积分,将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其业绩(即发展新会员的投资额)或所处的层级、加盟的先后顺序为依据进行计酬奖励,吸引老会员进一步拉人加盟,从中获取会员会费。至案发,经查实的会员已达2个团队9层37人,涉及资金达168780元。2017年11月,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

  6.连云港市某公司网络销售假冒“SPERRY”、“KEDS”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在明知标注“SPERRY”、“KEDS”注册商标的鞋子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擅自在淘宝网店将商标权利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KEDS”、“SPERRY”进行组合作为店铺名,并以“专柜正品”、“正品微瑕”的名义将购入的标注“SPERRY”、“KEDS”注册商标的鞋子进行网络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17年1月,连云港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7.扬州市邗江区“7·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当事人张某、韦某二人长期登录“中国黑防联盟(www.hkc5.com)”,通过注册会员支付论坛黑币的方式非法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十万余条,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将其立为“7·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侦查。此后,专案组在四川成都、遂宁、长沙等地对该“中国黑防联盟”网站开办者开展追查,抓获出售各种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在其电脑、手机内发现各类数据近亿条,网站服务器内近4T非法数据,网站会员达5万余人,其中高级会员1万余人。该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后,专案组进一步加大侦办力度,在全国五个省(市、自治区)抓获涉案人员50余名。后经法院审理,2017年12月,涉案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等刑罚。

  8.镇江市某公司网络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镇江市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含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物质,可取代复合维生素、钙片、鱼肝油、改善、预防疾病,对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痛风也有很好的效果”、“治疗口臭、降血脂、血压、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显著疗效”字样宣传其销售的和之源辣木籽。当事人使用疾病治疗功能及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2月,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9.泰州市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7年4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网上发布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7年第54号)显示:某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泰州市某公司委托龙口市某公司生产的章鱼足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00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000CFU/g)高出65.7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30MPN/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 MPN/100g)高出6.7倍。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17年6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22.5元,并处罚款5万元。

  10.宿迁市某快递公司违法收寄快递包裹案

  2017年9月5日,宿迁市邮政管理局接到沭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的材料,反映刘某等人利用网络交易手段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线下通过宿迁市某快递公司寄出藏有冰毒的快递包裹,毒品重量累计达200余克,且涉案快递企业未对相关包裹进行开箱验视,也未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经查,该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致使藏有冰毒的快递包裹流入寄递渠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宿迁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17年9月,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1万元。

  交汇点记者 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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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莫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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