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需完善侵权判定规则

30.09.2015  12:28

              乐视起诉小米盗播、快播被罚2.6亿元……关于网络版权的诉讼和纠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事实上,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著作权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居高不下。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公众利益。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资源的主人发生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及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制止和处理十分不便。而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或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对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助长网络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以及制定相应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目前,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多样化趋势。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不仅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害,而且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课题。但数字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征,网络信息具有的不稳定性、易更改性和网络作品的开放性,使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受到他人侵权易如反掌,这使得权利主体的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困难重重。一方面,在网络上,著作权人有的间接建立自己的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但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不因其客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但如果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辅助、引诱或者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就应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增大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难度系数。

        不言而喻,网络在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实现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民事保护方面,尽快完善关于著作权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扩充和完善,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位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并建立专门规范管理网络传输行为的机构;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典在著作权犯罪方面与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保证刑法典能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更好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