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帖“曝光”泄愤 女孩向驾校道歉

02.05.2017  23:18

  近日,昆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网络发帖侵犯驾校名誉权的案子。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告兰兰删除原内容、发布澄清帖子结案。

  昆山论坛BBS是在昆山有较高关注度的互动社区平台,网友经常在此平台更新路况、讨论实时热门话题。其中“曝光”栏目中的帖子更是因话题新鲜、讨论度高而点击率名列前茅。2017年2月、3月,一位名为“小草冒出头”的网友先后在昆山论坛发表了《XX教练车相撞事故》与《XX驾校教练收红包香烟》的帖子。在《XX教练车相撞事故》中发帖声称原告公司教练员酒后驾车、原告公司花钱消灾;在《XX驾校教练收红包香烟》中发帖声称原告公司教练员施某某在考试中向学员索要财物,并辱骂原告公司为黑驾校。两篇帖子全文都只有发布者个人的主观描述,没有任何相关证据,并且指名道姓写出了原告公司的名称。这两篇帖子一发布,论坛里顿时炸开了锅,第二篇帖子更是在一周之内产生了 18万阅读量、将近500条评论。面对网友指责,原告驾校公司无奈只得把发帖人兰兰诉至法庭。

  经调查,兰兰是原告驾校公司的一名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因为琐事对驾校产生不满,便参考自己在网上看到的其他驾校的违规曝光新闻,捏造相关事实在网络发帖泄愤,却未料到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案件进入法院后,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释明和教育,兰兰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严重性,当庭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删除帖子、澄清事实。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兰兰针对2017年2月、2017年3月在昆山论坛以网名“小草冒出头”发表的两篇帖子向原告驾校公司赔礼道歉,并于2017年4月7日前删除上述两篇帖子。同时兰兰于2017年4月7日前在昆山论坛同样网名发表声明书,澄清发布的帖子内容。据了解,兰兰已于2017年3月31日在论坛发布相关澄清帖子、赔礼道歉,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兰兰在网络上公开散布有关原告的虚假事实,导致原告名誉毁损的行为构成以书面形式诽谤他人名誉,是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即便驾校在培训过程中侵犯了兰兰的相关权益,她也不应当通过这种不合法的方式去寻求解决,否则不仅无益于纠纷化解、权益维护,反而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金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