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房网站虚标酒店星级存欺诈 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17.04.2017  05:20

  张嘉军

 

  韩红俊

  门诊问题

  订房网站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

  门诊专家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红俊

  专家观点

  ◇消费者通过酒店的网站订房,一经酒店确认,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居间人在订立有关合同过程中并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或者居间人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发现网站订房有欺诈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网站并留存相关证据,可以选择录音、网站截图以及酒店真实情况视频照片等作为证据进行保留,方便维权时使用。

  因在网上预订的“五星级酒店”并非挂牌五星,2016年9月,李先生以艺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艺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费并索要三倍赔偿105660元。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判令艺龙公司三倍赔偿李先生酒店住宿费105660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外出时选择通过网络预订酒店,方便快捷、价格优惠,但酒店的星级等状况与订房网站上的介绍不相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通过网站订房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订房网站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消费者遭遇订房网站的欺诈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和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教授韩红俊。

  通过网站订房生成合同关系

  案例中,李先生通过艺龙公司经营的网站预订了三家酒店,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李先生先后入住了这三家酒店。那么,消费者通过网络订房和订房网站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张嘉军认为,李先生与艺龙公司经营的网站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张嘉军说,由本案来看,该网站是为消费者预订酒店报告信息机会并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人。

  韩红俊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通过酒店的网站订房,一经酒店确认,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出现了客满、涨价或者与预订不符的情形,消费者可以直接追究酒店的责任,既可以适用合同法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房,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一是消费者在网上下单,但是平台未进行确认,此时并未形成合同,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二是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平台确认后,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到酒店办理住宿手续时向酒店交纳住宿费,由酒店开具发票。此时,消费者和酒店之间直接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平台应承担审查身份信息的义务、规范商家发布信息和进行产品宣传的管理义务。三是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平台确认后,消费者需缴纳费用到平台,住宿发票由平台提供。此时,消费者和平台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平台承担损害责任;如果酒店有过错,应由平台追究酒店的责任。

  艺龙公司经营的网站有如实告知酒店星级的义务吗?订房网站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张嘉军说,按照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中介服务合同的特征,本案中艺龙公司网站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1.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最真实的信息。同时也应当核实酒店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2.忠实义务。网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酒店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收取居间服务费用。消费者李先生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义务:向网站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如约到达预订的酒店,支付对应价款;同时,享有对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失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