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车少年被施禁令不得进网吧 玄武检察官:警醒其加强自律

12.05.2017  09:10

  2016年春节后,未成年人潘某外出打工,因其文化水平较低,一直没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便频繁流连于网吧等娱乐场所,与网上结识的朋友混迹在一起,平时就住在网吧或公园。

  之后,他向网友学会了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取财物,以供平常上网等消费所用。2016年6月23日至29日,他先后4次采用以起子撬碎玻璃的方式,连续砸毁了7辆轿车,造成车主损失1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2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起诉指控潘某犯盗窃罪,并提出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审理中,司法机关派员前往潘某的老家,在当地司法机关的协助下,最终让潘某的哥哥及姑父表示愿意在其母亲外出务工期间协助监管管教潘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法庭庭审与质证,检察院指控事实属实,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其实施禁止令,规定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准进入网吧、游戏室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性场所。

   ■以案释法

  督促其加强自律法院可发禁止令

  案件发生后,经检察院调查发现,被告人潘某从小父亲患病,父亲去世后母亲即改嫁,之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家庭不健全。潘某本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较低,且其母亲文化程度也较低,平日里也忙于挣钱还债,对其疏于管教。综上,导致潘某性格内向,沟通能力较差,以自我为中心,行为任性冲动,喜欢在虚幻的网络世界寻找存在感。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王洁表示,因潘某从小的生活环境及在成长期交友不慎,本人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是非分辨能力弱的缺点,而且其在取保候审后在继父家、爷爷奶奶家、外婆家先后暂居,存在多次打电话不接的情形,态度也一直很冷漠,不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指导,也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提供的学习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检察院认为可适用于本案,潘某文化水平较低,人际交往能力较差,且其母亲也因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无法实现帮教职责,同时潘某本人无固定居所,不具备帮教监护条件,再加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不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存在较大的再犯罪风险,不利于其人格和行为的改造。遂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王洁认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对事物的认知不完善。在成长过程中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网络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可能成为诱发犯罪的导火索,而在网络上认识的不良青年也往往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若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发出“禁止令”也是对潘某的警醒,有利于他加强自律,更好地回归社会。(丁国锋 徐晓红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