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欢乐元帅》热播网下播映权起纷争

25.04.2015  14:07

  南京2015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公布

  

  晨报讯(记者冒群)昨日,南京中院公布南京法院2015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在网络上大量播放后引发播映权之争、电影《杀戒》导演合同之争引发社会关注。

  2011年5月11日,南京福纳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约定,天世公司经福纳公司许可,取得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的独家新媒体权利。合同约定:“甲方保证该剧的卫星首轮是2013年3月之前在湖南(非黄金时段)、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北京、央一、江西、山东、天津十家卫视中,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

  合同签订后,该剧首轮卫视播出平台为深圳卫视黄金档及浙江卫视非黄金档,天世公司将南京福纳影视投资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1470万元,并主张福纳公司支付违约金394.8万元。

  庭审中,南京福纳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由于当时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限娱令、限广令等政策,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故福纳公司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福纳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相关政策必然导致该电视剧不能在相关的卫视黄金档播出这一后果,且该电视剧在深圳卫视黄金档播出这一事实,与福纳公司的上述主张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天世公司在明知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深圳卫视黄金档首轮播出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反而将该剧授权给相关网站在网络上进行播放。深圳卫视虽然不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之列,但亦属于卫星电视台,所以福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天世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南京中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南京福纳影视投资公司向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4.8万元,天世公司向福纳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04万元。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