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下限不变上限增加1354元

04.07.2016  10:12

     
      每年7月1日是江苏省新社会保险年度的开始。2016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会不会有变化?江苏省人社厅6月30日公布了新一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本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将从去年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3089元。这是我省近年来首次没有提高缴费工资下限。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
  但是,工资收入偏高和较低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挂钩。
  当天下发的通知明确,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