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吸毒,收监!

13.06.2016  13:20

        缓刑不等于没事,缓刑不等于不再执行。日前,靖江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一名考验期间吸毒的缓刑犯收监执行。 

  今年3月,某宾馆房间昏暗的灯光下两个脑袋在晃悠着,时而凑在一起交流着,时而仰头靠在沙发上,房间里还弥漫着浓重呛人的烟味。  “哥们,好长时间没有看到你了,最近忙什么大生意呢?看你垂头丧气的样子,这又是咋啦?”连云港的张某热情地问吴某。  吴某叹了口气说道:“唉,兄弟,自打去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了刑后,正在接受司法矫正,定期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现在不能随便到其他地方去。家里负担又重,我都不晓得怎么办哦?”  “别烦喽,担心太多也没用,要晓得没有过不去的坎儿。来,弄一口麻麻解解乏。”张某边劝吴某,边从身边摸出一个透明小塑料袋,麻利地掏出白色粉末装上锡纸递给了吴某,自己也卷了一张锡纸,两个人喷云吐雾起来……  “咚咚……咚咚……”三天后,当吴某、张某二人再次来到宾馆正在谈天论地时,门外突然传来了急促的敲门声和大喊声。原来是公安机关开展临时检查活动,民警的出现着实让他们吓了一跳。  在经过一番盘问后,民警见吴某、刘某神色紧张,便将二人带至派出所做尿液检测,结果都呈阳性。在事实面前,吴某交代了三天前和张某在宾馆开房吸毒的违法事实。翌日,吴某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没想到啊,总以为心烦,受朋友诱惑吸一口没事,不算什么,竟能惹出这样的麻烦……”吴某耷拉着脑袋喃喃自语道。  缓刑不等于没事,缓刑不等于不需执行,尤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法将面临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吴某在缓刑期内再吸毒,不宜对其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靖江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科遂依法向司法局提出向原审判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4月1日,经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靖江市法院依法对吴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吴某为自己“吸一口没事”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吴某在缓刑考验期烫吸毒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必须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