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竟成了刑事案件保证人 江都检察诉讼监督无死角

31.10.2016  11:34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收到来自侦查机关的回函,表示针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中反映出的保证人资格审核不严问题,已经迅速开展整改,并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此前,江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审查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而这名保证人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该保证人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符合法定条件,必须及时予以纠正。”该院检察长樊跃先说。

  8月31日,江都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予以纠正,并要求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与此同时,樊跃先还就此案在各业务部门进行了传达,提醒办案人员关注保证人资质审查问题,并就保证人信息核查与侦查机关对接,形成借助侦查机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平台核实保证人信息的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在检察环节出现。

  近年来,该院重点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无死角。据统计,2016年以来,该院已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收到回函17份,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得到有效加强。(记者 徐盈雁 通讯员 姚明媚 张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