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原告多数是“职业打假人”

16.03.2016  11:50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顾铮铮副院长介绍,无锡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呈严峻上升趋势,呈现出涉案领域集中、销售渠道多样化、涉案人员低龄化等特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全市各基层法院共新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750件,审结701件,涉案标的总金额为1939.2万元,以上数据与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53.7%、59.8%、91%,其中关于食品药品类案件共599件,占日常消费纠纷类案件总数的近八成。

  典型案例 1

  保健品添加有毒有害物

  5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间,冯进通、张洪伟等人在生产、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明知俗称“伟哥粉”的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却仍予以添加,以保健食品“强龙益肾胶囊”、“黄金鹿宝”、“三鞭强肾胶囊”等品名订制包装盒包装,通过发布网络广告、物流邮寄等方式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冯进通、张洪伟等人在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冯进通生产、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冯进通、张洪伟等5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7年6个月,罚金15万元至85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评析

  食药安全刑事案件大增

  市中院刑二庭杨温蕊法官分析,近三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一直呈严峻上升趋势,仅2015年无锡法院一审审结食品、药品刑事案件54件。涉案领域趋于集中,比如审结的32件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25件涉及无进口批文的美白针、含肉毒素的瘦脸针等美容类假药。

  除了传统的上门兜售、门店销售外,审结的大量案件中出现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联络后直接邮寄、网上开淘宝店出售等多种形式的网络销售方式。这使得犯罪面向不特定人群范围更广、犯罪触角的网络面更宽、犯罪分子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深,同时导致查处更困难。审结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涉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也普遍偏低,多为家庭小作坊式的个体户,经营规模不大,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主,生产、销售的作业方式较为低端,作业结构相对松散。

  典型案例 2

  进口食品无合法渠道证明

  食品店被判假一罚十

  王某于2015年2月在某食品店购得新东阳肉松、韩国巧克力、星空棒棒糖,后发现该几款产品均为进口食品,但肉松包装无中文简体字标签、巧克力无中文标签、星空棒棒糖连生产厂家及国内代理商等必须标注的信息均无。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该食品店退还购物货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处以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后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对于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进口食品缺失中文标签不属标签瑕疵问题,系影响食品安全的根本性问题。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涉及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标注与原产地标注信息不一致的,进口商应当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他销售商如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查验记录的,应推定其未尽到审查的法定义务。

  法官评析

  食品药品类民事案件

  原告多是“职业打假人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潘华明分析,从消费样态上看,食品类商品涉诉纠纷占比最大,比例为79.87%。其中,职业索赔群体成为启动诉讼的主流人群,被告对象大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商户。从审理情况看,食品药品类的民事案件的原告大多数是职业索赔群体,也就是常说的职业打假人,他们专业性强,而被告很大一部分是大型商户,结案方式大多为调解或庭外和解。

  绝大多数食品、药品消费者维权案件均涉及标识、标注、成分以及相应的国家、行业规范问题,没有专业知识储备普通消费者很难进行维权。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