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给外资银行“松绑”促金融改革“加速”

22.12.2014  16:23

  中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向来遵循一条简单的逻辑:在自主、渐进和可控的原则下,以开放促改革。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今年9月,银监会修订《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仅取消外资银行“一城一行”限制,还取消开办电子银行等十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两项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给外资银行“松绑”,依然遵循这一逻辑。

  如果说,在开放之初引入外资银行,是在给传统的银行业制造“鲶鱼效应”,通过引入外部竞争,激励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治理结构,学习先进的风险管理和市场营销;那么时至今日,在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完成改制和上市之后,给外资银行进一步“松绑”,既是适应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迫切需要,更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一系列改革的迫切需要。

  原有对外资银行的种种行政性限制规定,如规定设立分行的营运资金、人民币业务准入中规定开业年限和盈利能力以及“一城一行”等等,主要着眼于内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差异——内资银行实际上以政府信用为隐性担保,而中国政府的信用不可能给外资银行作担保。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内资银行将逐步脱离政府的隐性担保,内外资银行将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原有对外资银行的行政性限制规定已经不合时宜,理应逐步去除。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也要求去除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种种行政性限制规定。外资银行具备境外渠道和产品优势,无论是贸易结算还是境外投资都有更强的竞争力。尤其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在资产、负债、跨境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方面的优势,目前仍远胜于大多数内资银行。在境外人民币拆借市场、外汇交易市场、同业市场,外资银行可通过灵活运用离岸在岸市场汇率、利率差异,在结构性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推出创新产品,从而满足国内外市场对人民币金融产品的需求。原有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种种行政性限制规定同样不合时宜,也应逐步去除。

  其实,无论是“沪港通”的开通,还是上海自贸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无不涉及外汇管理、银行监管等制度的改革,与给外资银行“松绑”一样,都是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改革步骤。在全球金融一体化方兴未艾的当下,仍视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发展为“冲击”已经不合时宜,将金融安全建立在自我封闭之上更是缘木求鱼。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所说:“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才是我国金融安全的最大保障。”给外资银行“松绑”,促金融改革“提速”,正是基于效率的金融安全观、以开放促改革的又一次实践。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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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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